挺进深蓝,铁骑踏浪当先锋******
挺进深蓝,铁骑踏浪当先锋
■王泽洲 王冠彪
作为人民海军首支驱逐舰部队,北部战区海军某驱逐舰支队代代官兵以敢为人先的坚强意志和敢打头阵的豪情壮志,创造了多项“首次”和“第一”。几十年来,他们传承发扬以“赤胆忠诚、敢打必胜、勇于担当、甘于奉献”为内涵的“先锋精神”,让红色基因融入官兵血脉,积淀成为一支部队的精神品格,不断续写先锋故事的新篇章。
——编 者
“胜负之征,精神先见。”漫漫征途,北部战区海军某驱逐舰支队官兵以敢为人先、勇争第一的血性胆气,冲锋在人民海军建设发展的前沿。几十年来,他们把“先锋”战旗代代相传,传承发扬以“赤胆忠诚、敢打必胜、勇于担当、甘于奉献”为内涵的“先锋精神”,在波澜壮阔的蓝色航程上书写了壮丽多彩的奋斗篇章。
一
“前进、前进,光荣的驱逐舰,高扬旗帜永远前进……”伴着激昂的歌声,我们走进该支队“先锋史馆”,首先映入眼帘的便是人民海军第一艘驱逐舰——鞍山舰的部分实物材料。展览区内,一张张老照片生动再现该舰官兵当年战风斗浪、勇闯大洋的场景。
从1954年至1971年,在长达17年的时间里,以鞍山舰为代表的“四大金刚”是当时中国海军仅有的4艘驱逐舰。1971年,我国第一代国产驱逐舰首舰济南舰正式服役于该支队,标志着中国自此有了自行建造水面舰艇的能力。
1994年,我国第二代国产驱逐舰首舰哈尔滨舰在该支队入列。哈尔滨舰官兵奋力拼搏、激流勇进,先后创造首次使用对空导弹击落靶弹、首次横跨太平洋、首访美洲大陆、首次出岛链训练等多个突破,圆满完成远洋护航、中外联演、实兵演习等重大任务40余项,被中央军委授予“海上先锋舰”荣誉称号。
一代代官兵用奋斗与实干,创造了该支队光荣而厚重的历史——鞍山舰,服役38年,航行20多万海里,曾创造了海上连续航泊56昼夜的纪录;济南舰,圆满完成试验任务1000余项,为人民海军水面舰艇定型、生产作出重大贡献,被誉为“国防现代化装备试验的开路先锋”;青岛舰,历时4个月,访问10国10港,完成人民海军首次环球航行;首艘国产万吨大驱南昌舰,入列当年形成战斗力,五出一岛链、首航白令海、演兵西南沙,在中俄“海上联合-2021”军事演习中,打出首发命中的优异成绩……
多个“第一”“首次”的背后,蕴藏的是推动该支队建设发展的精神密码——“先锋精神”。几十年来,在“先锋精神”的激励下,该支队官兵牢记使命、枕戈待旦,在一次次任务中淬炼出敢打硬仗的军人血性,练就了克敌制胜的过硬本领。
二
清晨,海浪轻轻拍在船舷上。黄海之畔的海军博物馆,人民海军首艘驱逐舰——鞍山舰静静停泊。码头的游客不时驻足,与舰艏那清晰的舷号“101”合影。
如今,新一代南昌舰官兵继承了“101”这个光荣的舷号。两代“101”,时间跨度长达60多年,见证了人民海军的发展壮大,也见证了一代代驱逐舰官兵勇闯大洋、争当先锋的深蓝航迹。
“老一代‘101’舰舰员甘当新中国海军事业的‘拓荒人’,作为新一代‘101’舰舰员,我们要领会好‘英雄舰、英雄兵’的深刻内涵,传承弘扬他们的宝贵精神,为‘先锋精神’续写新的篇章。”近日,在南昌舰的甲板上,该舰组织开展“学舰史、当尖兵”活动,下士边显亮的即兴讲演引来阵阵掌声。
近年来,该支队常态组织“学队史、知传统、当先锋”主题活动,通过参观见学、事迹报告、仪式教育等方式,引导官兵从光荣传统中感悟奋斗基因、提升精神素养。针对部队点多面广的实际,他们积极开展“甲板课堂”“战位巡讲”等活动,引导官兵不断强化矢志强军的责任担当。
先锋广场、先锋史馆、先锋长廊、先锋雕塑……该支队汇总组建以来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优秀集体事迹,作为展现官兵代代传承“先锋精神”的文化窗口,为新时代官兵树立起奋勇争先的榜样。
“10天时间,临沂舰与潍坊舰四进也门交战区,将800多名人员安全护送撤离……”临沂舰下士张新建至今仍记得自己刚上舰、不适应舰队生活时,部门教导员靳慧荣的那堂教育课——靳慧荣带他来到支队“先锋长廊”,讲述也门撤侨的事迹,让他深受触动。如今,早已成为一名合格舰员的张新建,仍会时不时来到“先锋长廊”,从那一个个英雄故事中汲取力量。
树高千尺不忘根。虽然装备在更新换代,官兵换了一茬又一茬,但“先锋精神”的口号在该支队越叫越响。它就像一块强大的“磁场”,把官兵牢牢凝聚在一起,激励一代代官兵扎根岗位、建功海疆。
三
克劳塞维茨说:“物质的原因和结果不过是刀柄,精神的原因和结果才是贵重的金属,才是真正的锋利刀刃。”“先锋精神”浓缩的是该支队一代代官兵听党指挥的忠诚史、浴血海天的战斗史、敢为人先的创业史、矢志复兴的奋进史。它扎根、萌发、绽放的每一步,都激励着官兵勇往直前。
“活电路”“排故王”……众多荣誉和赞扬的背后是该支队沈阳舰区队长舒令十几年如一日、肩扛使命不断向前冲锋的身影。
那年初春,黄海某海域风急浪高。一枚导弹从沈阳舰呼啸出鞘,直扑海上靶船。伴随导弹命中靶船的那一刻,舒令带领官兵创造了海军首次使用舰空导弹打击水面目标的新纪录。
成功从来垂青于有准备的人。成功的背后,是舒令整天铆在战位,研究系统之间协同;是他关闭灯光无数次练习盲操,只为提高速度;是“白+黑”“5+2”、加紧训练的辛苦付出。
从军21年来,舒令荣立个人二等功2次、三等功1次,获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一等奖,先后被评为全国向上向善好青年、全军爱军精武标兵,并带领区队荣立集体二等功1次。
先锋基因孕育先锋传人,先锋传人延续先锋故事。
那年年初,某海域,西宁舰作为中方唯一参演舰艇参加中俄伊海上联演。联演伊始,一道难题摆在西宁舰官兵面前:所有参演舰艇需使用外方设定的战术规则。
西宁舰迅速组成攻关小组,逐条分析战术规则,很快便吃透了整套流程,并连夜拟制方案进行了全流程推演。联演期间,西宁舰高标准完成编队运动、轻武器射击、阅舰式等多个科目演练。在武力营救科目中,他们第一个精准占位,率先完成登临检查。联演结束后,曾乘坐西宁舰参加多国海军活动的一位外军将领专程登舰慰问,称赞西宁舰官兵:“非常棒!”
参加首次三军联合大演习、9赴亚丁湾执行护航任务……先锋之剑越磨越利。如今,新时代的“先锋”传人正驰骋在远海大洋,守卫着碧海蓝天,不断续写着向海图强的新篇章。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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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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